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8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提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于 2016 年 06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10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选址阶段、 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大于 300MW 电功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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