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铅、锌和镉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铅、锌和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验证单位: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3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铅、锌和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铅、锌和镉的测定。 当固体废物取样量为 0.5 g,消解后定容体积为 25 ml 时,铅、锌和镉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2.0 mg/kg、2.0 mg/kg 和 0.3 mg/kg,测定下限分别为 8.0 mg/kg、8.0 mg/kg 和 1.2 mg/kg。当固体废物浸出液取样量为 50 ml,消解后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铅、锌和镉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6 mg/L、0.06 mg/L 和 0.05 mg/L,测定下限分别为 0.24 mg/L、0.24 mg/L 和 0.2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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