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摩托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整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中表面涂装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乔雷,方维凯,陈刚才,罗倩,王同桂,张丹。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摩托车整车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储运、 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 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摩托车整车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以及重庆市摩托车整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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