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H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 年7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 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结构、前端设备功能和性能、视频数据汇聚系统、前端设备安装、联网传输、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过程及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以及运行管理。其他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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