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01 月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04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500m3/d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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