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海港、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也可用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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