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