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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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2012〕154号
发布日期 2012-12-24
实施日期 2012-12-24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加快建立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和依据。

适用范围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建立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和依据。

  本导则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_环办[2012]154号.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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