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 本标准作为评价环境状况的技术规范,主要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畜禽养殖业标准等相关标准中的环境要求,提出了针对畜禽养殖产地的环境质量指标,同时规定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畜禽养殖产地的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 本标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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