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指南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guidelines for industrial p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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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2/T5192-2025
发布日期 2025-09-10
实施日期 2025-10-10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庆、邱巨龙、刘树洋、陈月华、章若茵、王华、欧阳萍、王亚珠、刘晨晔、涂远东、曹圆媛、施健健、王正标、郑建平、陈仁坦、高爽、张远、孙瑞、潘新星。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设立,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功能相对独立且配套有较完善的公共设施,年度制造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开展碳排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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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指南.pdf 【0.9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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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苏省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指南(DB32/T 5192—2025)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江苏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制造业增加值占比>50%)的碳排放核算,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
2. 核算边界
组织边界园区行政管辖或批复的四至范围。
排放范围覆盖化石燃料燃烧、工业过程、废弃物处理、电/热力调入调出、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等领域的温室气体(CO₂、CH₄、N₂O等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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