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进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工作,规范环境污染物人群暴露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污染物人群暴露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污染物人群暴露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活动过程中,产生并释放于环境介质(空气、水、土壤)中的污染物(仅指化学污染物)对非职业人群的暴露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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