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促进家具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业各排放环节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各指标排放限值及对应监测方法,相关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重庆市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全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艾格名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维凯、周志恩、乔雷、张灿、罗倩、汤敏、袁睿、陈敏、朱万容、王赞春。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7年4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6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相关作业,包括储运、开料、钻孔、打磨、喷涂、涂胶、干燥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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