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的部分修订。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起草单位是上海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200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起草单位是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二次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赋存形态的测定;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 ——完善了方法原理的表述; ——修改了样品采集方式以及此方式下的采样技术要求; ——增加了试样的制备; ——修改结果计算公式,增加结果表示要求; ——补充完善准确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中涉及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部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省唐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长沙市浏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不含甲醛的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的测定,以及氨赋存形态的测定。 本标准氨的方法检出限为0.5 μg/10 mL 吸收液,颗粒物中铵的方法检出限为1μg/10 mL提取液。当吸收液采样体积为9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mL时,废气中氨的检出限为0.3mg/m3,测定下限为1.2mg/m3;氨赋存形态的测定时,当滤筒采样体积为300L(标准状态),提取液体积为50mL时,颗粒物中铵的检出限为0.02mg/m3(以氨计)、测定下限为0.08 mg/m3(以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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