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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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5-11-30
实施日期 2025-11-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定于2025年12月15日起,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16市生态环境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泰安、威海、德州、滨州10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具体权限详见附件)。原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委托各有关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同时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30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pdf 【0.1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实施。具体包括: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2项权力,委托16市生态环境局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评审1项权力,委托济南等10市生态环境局实施。
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委托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351号)。
(2025年11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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