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定于2025年12月15日起,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16市生态环境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泰安、威海、德州、滨州10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具体权限详见附件)。原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委托各有关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同时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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