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市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粤环办〔2021〕27号)《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以下简称《分级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分级办理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河环〔2017〕158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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