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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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环办〔2018〕392号
发布日期 2018-08-24
实施日期 2018-08-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1.6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保设施,需公开信息并对验收真实性负责
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需在全国验收信息平台填报数据
2. 监管要求
环保部门对验收情况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将公开处罚
需开展验收效果评估(参照生态环境部2018年评估方案)
3. 专项验收
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仍由环保部门验收(相关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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