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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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鞍政办发〔2020〕21号
发布日期 2020-08-24
实施日期 2020-08-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鞍山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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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概览
目的:促进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适用范围: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协同配合。
启动阈值(需开展评价的项目类型):
住宅类铁东区≥5万㎡,其他地区≥8万㎡
商业/服务/办公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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