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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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发布日期 2007-01-17
实施日期 2007-01-1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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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概览
核心目标
促进能源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发电项目的规划、核准及监管。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新建或扩建的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管理主体
国家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负责规划、核准和监管。
规划要点
1. 专项规划要求
需纳入国家电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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