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3),与DB37/ 2375—2013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 ——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工业炉窑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其排放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按照《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3)有关要求执行;工业炉窑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DB37/ 2376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玄、史会剑、苏志慧、刘厚凤、周艳明、李昕婧、魏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等行业的炉窑装置,其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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