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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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天津市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 2018-03-01
实施日期 2018-05-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
2018年3月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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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pdf 【0.2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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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港水域及大气环境的船舶污染防治
涵盖船舶污染物排放、作业污染防治、事故应急等领域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污染者担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多部门协同治理
鼓励行业自律、岸电/清洁能源使用
关键要求
1. 污染物管理
船舶污染物(垃圾、污水等)须达标排放或交由专业单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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