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与DB44/ 816 —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 1 章,2010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将 2010 年以来适用于本文件的新标准作为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0年版的第 2 章); c) 删除了“汽车”“表面涂装”“烘干室”“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总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无组织排放点监控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更改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汽车制造业”“涂装”“非甲烷总烃”“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处理效率”“VOCs 物料”“密闭”“企业边界”等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0 年版的第 3 章); d) 更改了技术内容结构(见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2010 年版的第 5 章); e) 更改了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 VOCs”排放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增加了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见表 2 和表 3,2010 年版的表 2); f) 增加了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要求,污染物浓度折算要求(见第 5 章); g) 增加了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第 6 章); h) 增加了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见表 4); i) 删除了企业边界“甲苯”“二甲苯”“三甲苯”“总 VOCs”控制指标(见表 5 ,2010 年版的表 3); j) 将“监测”更改为“污染物监测要求”,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第 8 章,2010 年版的第5 章); k) 更改了污染物监测方法(见表 6,2010 年版的表 4); l) 将“标准实施”更改为“实施与监督”(见第 9 章,2010 版的第 7 章); m) 删除了附录 A、附录 C、附录 D 和附录 E(见 2010 年版的附录 A、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2010年首次发布为DB44/ 816—2010,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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