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的修订。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首次发布于 2017 年,原标准编制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完善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的相关内容; ——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的要求,增加了站房给排水、暖通、供电、通讯、安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单元建设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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