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建议对福建漳州古雷和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批复予以撤销的函 发展改革委: 近日,我部收到你委《关于福建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发改产业〔2014〕633号)和《关于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发改产业〔2014〕637号),鉴于目前上述两个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完成,你委对上述两个规划的审批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石化基地规划,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部将不予受理。经研究,针对上述两个规划提出如下建议:
环函[2014]93号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建议对福建漳州古雷和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批复予以撤销的函 发展改革委: 近日,我部收到你委《关于福建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发改产业〔2014〕633号)和《关于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发改产业〔2014〕637号),鉴于目前上述两个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完成,你委对上述两个规划的审批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石化基地规划,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部将不予受理。经研究,针对上述两个规划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相关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福建漳州及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你委,你委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小组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目前上述两个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完成,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建议你委在我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审查意见前,撤销对两个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意见。 二、我部与你委在联合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已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并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建议在后续石化基地发展总体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并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的立法精神,将石化基地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法定依据。 以上建议,请予考虑。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22日 抄送: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环函[20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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