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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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4-11
实施日期 2017-04-1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青海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活动,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青环发〔2014〕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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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2017修订).pdf 【0.2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活动。
2. 运营模式采取“公开招标、社会化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模式,排污单位需从省级招标确定的入围名单中选择运营单位。
3. 费用承担建设和运营费用主要由排污单位承担,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运营单位要求
资质条件
人员需持证上岗,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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