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移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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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14]1201号
发布日期 2014-09-19
实施日期 2014-09-19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1201号

 


关于转移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的通知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保障标准规范的有效供给,发挥社会团体在标准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将我部环境

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1201号

 


关于转移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的通知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保障标准规范的有效供给,发挥社会团体在标准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将我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转移至你会。我部今后将不再制定和发布此类标准。

  请你会尽快建立并完善标准立项、编制、审查、编号和发布等相关工作规则。根据市场和环保工作的需要开展工作,保障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

  你会对由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进行修订,并发表新标准的,应告知我部,由我部发布公告废止原标准。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1201号

 


关于转移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的通知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保障标准规范的有效供给,发挥社会团体在标准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将我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转移至你中心。我部今后将不再制定和发布此类标准。

  请你中心尽快建立并完善标准立项、编制、审查、编号和发布等相关工作规则。根据市场和环保工作的需要开展工作,保障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

  你中心对由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进行修订,并发表新标准的,应告知我部,由我部发布公告废止原标准。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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