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2.1-93)的修订,与HJ/T2.1-93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环境要素、累积影响、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建设项目合理性分析、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管理、方案比选、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总体要求等内容; --删除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内容; --修改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环境影响预测等内容;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调至附录中,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2.1-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9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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