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环评编制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从业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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