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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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发〔2020〕17号
发布日期 2020-12-22
实施日期 2020-12-2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环评编制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从业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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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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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浙江省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概览
核心目的
规范环评编制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保障环评质量,打造诚信自律的环评中介市场
适用范围
浙江省内所有从事环评业务的单位(包括技术单位和自行编制环评的建设单位)
环评报告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信用评定体系
1. 评定内容
编制单位环评报告质量(600分)、服务质量(300分)、规范性(100分)
编制人员核查失信行为,建立失信名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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