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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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14]713号
发布日期 2014-06-13
实施日期 2014-06-13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713号

 


关于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请示》(云环字〔2012〕10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713号

 


关于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请示》(云环字〔2012〕10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随文报送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国家林业局复函及相关整改说明材料,拟新建的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涉及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南部实验区范围,新建栈道表面采用木质地面,平均高5.7米,宽3.05米,全长1.36公里;拟建树上观测站休息广场,面积2650平方米,平均高6米。项目占地面积小,在落实专题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对亚洲象等珍稀濒危物种影响较小。故同意你厅按有关规定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监管要求。

  二、鉴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生态保护价值,项目施工区域距离宽叶苏铁、土沉香、大叶木兰、合果木、亚洲象、蜂猴、巨蜥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较近,生态区位十分敏感。你厅应加强监管,避免项目建设对热带雨林植被造成破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抄送: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原文附件

附件概览

AI版

本文件为来自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正式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办函[2014]713号,日期为2014年6月13日。文件主要内容是对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野象谷树上观测站区休息设施和游道提升建设项目的复函。
文件首先提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之前提交的请示文件(云环字〔2012〕102号),然后提出了环境保护部的意见。
主要意见包括两点:
1. 项目概述与影响评估
项目涉及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勐养子保护区南部实验区
计划建设的内容包括长度1.36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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