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家长、吴伟、胡庚东、倪朝辉、范立民。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的废水排放分级与水域划分、要求、测定方法、结果判定、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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