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铸锻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铸锻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 照批复的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磊、张宁、汪楠、张芮、陈瑞、王文美、张余、陈颖、邓春雨、高文旭。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含铸造、锻造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冶炼、合金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应排放标准。 铸锻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 臭 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059) 。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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