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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