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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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2-28
实施日期 2008-02-28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自3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适用范围


    为统一执行尺度,现对2008年第11号公告做如下解释:公告中规定的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是指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地膜等。

    对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继续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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