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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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4-10
实施日期 2023-05-17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
为加强对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的管理,规范其技术服务行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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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概览
核心目的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单位的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适用范围
• 主体: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受托方)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提供辅助执法服务。
• 服务内容:
• 现场检查技术支持、技术装备操作。
• 非现场执法检查(如数据分析、遥感监测等)。
• 其他辅助性执法活动。
关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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