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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