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钢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钢铁企业排放的其他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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