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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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2004]65号
发布日期 2007-07-19
实施日期 2007-07-19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环保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到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适用范围

 一、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规划所包含的具体相关建设项目;
  二、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林、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工业集中区近五年内进行过比较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资料丰富的改扩建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
  五、火电、建材、冶金、机械、电子、纺织等环境影响因素相对简单、环境保护技术成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完善的行业项目;
  六、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工作环节,严格依法审批,强化后续监管工作。

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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