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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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务院令2009年第548号
发布日期 2009-01-29
实施日期 2009-01-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
起草单位 国务院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附件

附件概览

AI版

该文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第548号令,公布日期为2009年1月29日,由时任总理温家宝签署。这项命令涉及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12项项目名称的修改:原文中“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被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同时,实施机关由原来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变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2.373项项目名称的修改:将“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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