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货值金额”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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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政法函〔2017〕40号
发布日期 2017-01-10
实施日期 2017-01-10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解决〈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货值金额”计算间题的函》(宁环函〔2016〕425 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货值金额”有关间题的函》(陕环函〔2016〕733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货值金额”,应以实际燃用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为基数;“货值金额”具体价格的计算,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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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货值金额计算问题的复函.pdf 【0.5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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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2017年1月10日发布的,编号为环办政法函〔2017〕40号的复函。该复函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货值金额”计算问题的官方回应。以下是对这份复函内容的分析:
1. 背景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提出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货值金额”计算的问题,请求环境保护部给予明确指导。
2. 问题
两个环境保护厅都关注于如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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