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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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则 总 第一章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 第一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根据 , 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 , 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 第三条
除尘器收集后获 锅炉烟气经 ) 以下称产灰单位 (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 炉底渣 和 得的细小飞灰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 第四条
粉煤 , 复合材料等产品 、 化工 、 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 , 质提取
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关工 的相 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 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
作。 2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
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 , 管理和协调工作 、 行政区域的监督
的相关工作。
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 、 相关行业协会
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 “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 第六条
, 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 , 减少粉煤灰堆存 , 的原则 ” 谁受益
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综合管理 第二章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 。 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 , 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第八条
税 、 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
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 , 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 、 技术 、 策
化 、 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 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
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3
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九条
流 、 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
。 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 、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 区 ( 各省 。 处置等数据信息 、 利用 、 流向 、 贮存 、 本地区粉煤灰产生
将 , 月底前 6 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 ,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 第十条
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 , 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
处置方式。
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 、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
同时 、 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同时建成。
用灰单位应符 ,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
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 第十一条
,确需 ) 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
且粉煤灰堆场 , 年储灰量设计 3 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 , 建设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 、 设计 、 选址 ) (库
)等相关要求。 GB18599-2001 ( 》 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4
粗细 、 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 第十二条
已投 。 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 , 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 、 分排
磨 、 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
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综合利用专项 粉煤灰 应制订 , ) 库 ( 既有湿排灰堆场 产灰单位
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 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不得湿排粉 , 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 。 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煤灰。
。 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中的粉煤灰 堆场(库)
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 , 提取粉煤灰 ) 库 ( 在堆场 第十三条
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 , 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
电厂储装运 、 取灰点 ) 库 ( 包括从湿排灰堆场 ( 未经加工的粉煤灰
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并严格遵守环境 , 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 第十四条
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 第十五条
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 , 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 、 桥涵 、 港口
。 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量标准,质量
鼓励措施 第三章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第十六条 5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 ) (三
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 第十七条
其收费标准根 , 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 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
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用 。 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 管理办法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 , 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灰单位
策。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 第十九条
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 。 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 , 新研究
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 、 投资 、 所在地区科技 ,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并进行资源综合利 , 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资金使用 、 进展
用效果的后评估。 6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 第二十一条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 第二十二条
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 、 设计 、 运灰 、 用灰 、 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
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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