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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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2-12-09
实施日期 2013-01-09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特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一章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根据《中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开发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 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 , 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 、 特征
等。 无烟煤 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
适时公布 , 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 见附件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禁止乱采滥 , 高效利用的原则 、 总量控制 、 有序开发 、 统一规划
行为。 浪费 挖和
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 第二章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 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 , 的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
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 , 利用方向等 、 市场供需 、 储量
2
煤类的产量。
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 特殊和稀缺煤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均衡生产 矿区 优先采用露天开采。 特殊和稀缺煤类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 倍 1.2 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
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 特殊和稀缺煤类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 倍 1.2 设计规范规定的
原 , 年内 10 煤矿投产后 特殊和稀缺煤类 新建大中型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资源整合(兼并 ) 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
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 条条条条 十一十一十一十一 第第第第
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 , 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 , 或者其他工程
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 协商
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 , 方可批准建设 , 后
以补偿。
确需建设公用工 , 内 围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 设采区的 未 在
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 , 工程的 其他 程或者
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 生产管理 第三章
国家鼓励开展极薄煤层、薄煤层、厚煤层等开采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提高资 , 充填等开采技术 、 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无煤柱 , 技术研究
源回采率。
中厚 , 88% 薄煤层不低于 :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采区回采率
。 78% ,厚煤层不低于 83% 煤层不低于
3
,不得使用落后工艺, 超能力生产 生产企业不得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采易弃难。 采厚弃薄 不得
, 经济的前提下 、 合理 、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采区回采率完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情况进行考核。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采区回采率等
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国家对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做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 , 达到本规定要求且考核优秀的生产企业
煤矿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原因,造成采区或者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报 , 作面资源无法开采回收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制定处理方案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核销
并抄送同级 , 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生产企业的煤矿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并抄 , 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 储量年度报告
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加工利用 第四章
发,提高精煤产率。特 国家鼓励开展选煤技术研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
4
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 。 材料等行业 、 化工 、 冶金
用。 法律责任 第五章
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吊 , 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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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pdf 【0.15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概览
核心目标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肥煤、焦煤、瘦煤、无烟煤等),防止资源浪费,确保高效利用。
关键规定
1. 保护性开发原则
国家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禁止乱采滥挖。
特殊煤类矿区开发必须由中方控股
2. 开发建设要求
优先露天开采,矿区服务年限不低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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