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2J74 号,以下简称《通
知>> ) ,明确"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改(扩)建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可以不进行用
地预审。本通知下发前,通过招牌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取
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
目时,可以不再补办用地预审手续"。为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工作
与用地预审工作的衔接,确保发展改革系统项目审批、核准行为合
法有效,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据此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
-、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一)严格执行用地预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用地预审是
《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
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 )) (国皮 (2004J 28 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
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
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
目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令第 42 号,以
下简称 预审办法妙,对用地预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效力等
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级国土资 军管理部门必规进一步提高
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
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深化对屑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按照深化土地审 \
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的
街接,既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又更好地发挥用地预审
的前置把关作用。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贯性审查 进一步做好
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
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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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
合法权益;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
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需在用地预审阶段提交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嚣证明材料的,要做好
对有关内容的审查把关。
(二)强化现场琦勘和专家论证.按照《关于在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
(2008J 41 号〉要求,对纳入论证范围的建设项目,要严格
论证程序、突出论证重点、保证论证质量,把保护耕地和节约用
地作为建设方案比选的重要内容,防止为降低投资成本等商占用
大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强化前期介入,引导建设项目统筹
规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要坚持专家论证
与行政审查相分离的原则,确保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公正性
和严肃性,更好地发挥专家咨询作用。
二、严幅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四〉严格实行经营性和王业项目用地前亘预审。经营性和
工业项目,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国
土资挥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且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
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展行招拍挂程序后,由取得土地使用权
严格落实。
(五)规范经营惟和工业项目用池预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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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05 201 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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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预审规定,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
申请主体、办理程序和有关内容等,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招拍挂
出让供地的衔接。严禁以土地招拍挂出让为名,规避用地预审;
严禁以先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等代替用地预审
意儿。
三、认真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衔接
(六〉依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做好用地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
目,由诫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对部有关
政策性文件明确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提出对单个项目进行授权委托申
请,经研究同意授权并出具委托函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报部备案。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告知有关规定。按照国发
(2004) 28 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已
纳入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等,投资主管部门
有明确意见需加快推进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
照严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服务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组
织用地预审报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
凡。,对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必须取得同级投
资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未取得书面告知意兑
的,各级国土!资琼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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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切实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前直把关妥求.建设项目使
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
未通过的,不得申请审批(核准)项目,不得申请建设用地审
批。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
建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可以不进行用地预
审。本通知下发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
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
目时,可以不再补办用地预审手续.
四、 bp 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在结备案和跟踪监管
(九)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在线备隶制度。各级国土资潇主管
部门完成用地预审后,必须通过网络在线备案系统实时逐级上
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在线报部备案 同时
抄送相关报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部备案
的省份,部暂停受理其报部用地预审的项目。
(十)加强用地预审跟踪监管 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审批
〈核准)的前置条件,也是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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