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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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许可 清理 决定 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3、《关于同意成立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的批复》(1996年8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人〔1996〕714号)

  4、《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12 号)

  5、《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9号)

  6、《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66号)

  7、《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54号)

  8、《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1〕120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七条。

 

原文附件

附件概览

AI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主要内容:
1. 废止8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2. 修改1项规范性文件删除《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生效日期自2006年6月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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