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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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6-1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4.1 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要求: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4.2 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风向2~5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 2~50m 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 4 个,参照点只设 1 个。问题: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来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是应该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 2~5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在排放源上风向 2~50m 范围内设参照点呢?还是应该在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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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_T 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回复.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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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在分析《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回复》文本内容之前,需要了解一些背景信息。HJ/T 55•2000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个技术导则,旨在指导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工作。GB 16297•1996是中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
文本内容主要回应了一个关于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的问题。问题的核心是关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和参照点的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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