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4.1 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要求: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4.2 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风向2~5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 2~50m 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 4 个,参照点只设 1 个。问题: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来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是应该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 2~5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在排放源上风向 2~50m 范围内设参照点呢?还是应该在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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