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3部分。DB37 341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第 2 部分:沂沭河流域; ——第 3 部分:小清河流域; ——第 4 部分:海河流域; ——第 5 部分:半岛流域。 本文件代替DB37 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与DB37 3416.3—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感潮河段、盐碱地的术语和定义(见 3.5、3.6、3.7、3.8),删除了再生水、间接排放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8 年版的 3.3、3.6); b) 更改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要求(见 5.3,2018 年版的 5.1.10、5.1.11、6.1.3); c) 更改了总汞、六价铬、总氰化物、全盐量、硫酸盐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见表 1、表 2,2018 年版的表 1、表 2); d) 更改了部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3,2018 年版的表 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 年首次发布为 DB37 656—2006; ——2018 年第一次修订为 DB37 3416.3—2018;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小清河流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小清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等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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