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治理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及恶臭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我国当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沼气太阳能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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