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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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法释〔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3-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2月28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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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的公告,发布于2007年2月28日,并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旨在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以下是该文本的主要内容分析:
1. 犯罪主体的界定
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涉及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2. 责任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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