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輸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12]582号)的要求,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适应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的需要,在《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 -I- -2007)的基础上,整合我国已颁布的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设计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总结多年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通过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借鉴相关行业标准编制而成。本规范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粉尘和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生态、清洁生产、环境风险等。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航道局、中国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第3.2.4条第3.3.4条、第3.3.6条、第4.1.8条第10.2.3条、第10.2.4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10章I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编写组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李向阳 、方建章 2术语:方建章、李向阳、陈刚、张春昌 3基本规定:李向阳、方建章、陈刚 4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陈 刚、武守元、李海东、王一斌 5粉尘和废气:武守元、方建章、李向阳、白景峰 6噪声:李海东、李向阳 7固体废物:游立新、白景峰 8生态:李向阳,李青云、武守元、王一斌、游立新、李海东、陈建华 9清洁生产:王玉兴、王 丹 10 环境风险:张春昌、李向阳、方建章、王 丹 附录A:李海东、李向阳 本规范于2016年8月9日通过部审,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 起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30071),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1.0.1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统-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要求,防治环境污染,诚缓生态影响,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水运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生态安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原则,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措施,保护工程所在地环境。 1.0.4水运 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保护要求。 1.0.5水运 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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