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556—2015)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了“工业炉窑”的定义,增加了“水泥工业”、“渗碳炉”等工业炉窑相关的行业、工艺、炉窑类型的定义,明确了本文件中各项限值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增加了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限值; ——增加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修订了部分行业工业炉窑的基准含氧量和基准排气量;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修订了实施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文件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丽娜、秦龙、洪礼楠、许亮、翟鸿哲、黄荣霞、周阳、姚立英、王真、文亦青、刘彩霞、邓小文、张志扬、回蕴珉、王红宇、伦亚楠、吴岳、徐彬、郭小龙、王永敏、王妍溪、孙猛、常文韬、范术全。 本文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批准。 本文件于2015年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平板玻璃工业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天津市《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100)。钢铁和焦化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天津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120)。铸造和锻造工业的工业炉窑有组织排放执行本文件要求,本文件未涉及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执行《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764)。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无机化学、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的工业炉窑,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其他工业炉窑执行本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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