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 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 mg/m3 ,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 mg/m3 。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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